
公告日期:2025-09-09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董事会会议,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含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或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企业股权,以及上述企业股权发生变动等应办理产权登记的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按下列方式提出: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提出;
(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含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办理产权登记的交易事项,基本管理制度,总裁工作报告,由公司总裁提出;
(三)公司任免、报酬、奖惩事项由董事长、总裁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四)聘请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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