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履行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本办法中的“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完成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和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须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