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事业部(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规范公司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维护大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及事业部、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及事业部。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工作是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业指导和监督下,全面开展上述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专设监察与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审部)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司和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监审部承担下列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施日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状况监督、经营业绩复核、资产运营状况监督、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各类招投标以及工程决算的流程监督、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舞弊行为调查和处理建议),并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建议负责跟踪和落实。
(三)监审部除完成上述常规审计监察工作,还应根据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实施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专项审计监察工作:
1) 公司及所属企业高管的离任审计工作。
2)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总经理对于董事会所下达的经营指标、管理目标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3) 对各类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流程规范、合同签订、预决算执行、款项支付、供应商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异常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5)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结算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规范使用情况、理财产品和新股网下申购的规范操作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7)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营决策过程、审批权限行使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8) 做好与外部审计单位的协调工作,参加专题沟通会议,配合审计委员会的现场专项巡视项目。
9) 完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监察工作。
第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监察与审计项目,监
审部有权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共同参与监察与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监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监察岗位相适宜的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岗位就职培训,使得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能够高效有序。
第九条 监审部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公正地、客观地、全面地作出内部审计监察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如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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