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上述日常工作内容。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四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全部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均应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由独
立董事担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专 业背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董事会应选举新的委员,在此之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
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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