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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20:50 股吧网页版
*ST国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
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
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需要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统称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难以判断的事项应及时与公司法务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后应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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