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上海国资委《关于深化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跨集团调动的高管持股需遵循以下原则:1. 股随岗变原则:高管因工作调动离开原企业,其持有的原企业股份需按公允价格转让,不得继续持有。2. 同业竞争规避:若新任职企业与原企业存在业务重叠(如华建集团与上海建工均属建筑行业),高管需通过股权置换或现金行权彻底退出原持股。3. 动态调整机制: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应与岗位绑定,岗位变动时需同步调整持股结构,避免持股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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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20:09:15
发布于 上海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上海国资委《关于深化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跨集团调动的高管持股需遵循以下原则:
1. 股随岗变原则:高管因工作调动离开原企业,其持有的原企业股份需按公允价格转让,不得继续持有。
2. 同业竞争规避:若新任职企业与原企业存在业务重叠(如华建集团与上海建工均属建筑行业),高管需通过股权置换或现金行权彻底退出原持股。
3. 动态调整机制: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应与岗位绑定,岗位变动时需同步调整持股结构,避免持股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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