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处置小组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处置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运营部、风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处置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运营部负责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财务运营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处置小组预警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五)风控管理部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若存在风险状况,及时向处置小组预警报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 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其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且财务公司的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回收风险等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处置小组报告。处置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处置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处置小
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风险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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