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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股份:海立股份关于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处置小组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处置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运营部、风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处置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运营部负责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财务运营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处置小组预警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五)风控管理部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若存在风险状况,及时向处置小组预警报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 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其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且财务公司的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回收风险等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处置小组报告。处置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处置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处置小
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风险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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