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GuizhouZhongyida CO., LTD.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 11月)
为保证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50%的公司;(三)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四)其他根据使用财务会计准则,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上报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
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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