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对于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指标的
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该等对外投资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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