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