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2026年1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2月6日13:3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511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30日。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3,015,72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44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2,240,09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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