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12
敬启者:
受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装备”、“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化装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
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嘉源(2026)-02-00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
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之日起至《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止,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
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供的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中化装备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化装备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买卖中化装备股票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该等中介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26 号准则》的规定,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之日起至《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
之前一日止的期间。
经核查,中化装备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披露《关于筹
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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