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四章 授权变更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为董事长、总经理。法律法规、国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授权事项及标准见中化装备董事会授权事项一览表。
第七条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可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不可授权。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行权方式、授权期限等内容。授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 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权限及流程进行决策,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同时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作为专项议题报告)。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被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已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与投资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涉及授权管理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授权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授权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授权方案,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将对授权进行变更:
(一)授权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出现怠于行权、违规行权、行权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损失;
(三)授权对象人员调整;
(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显著降低,经营状况恶化;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变更应当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和理由,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的意见,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授权效果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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