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生效条件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流程,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所有离职情形,其中职工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的离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通用规定外,还应遵守特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稳定;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必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经理层成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门审计的,或者重要项目、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或
者有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因转岗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会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辞职报告后,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辞任原因、辞职报告收到日期、辞任生效时间等内容。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其辞任报告中应专项说明对法定代表人职责交接的建议及安排。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辞任的,除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外,还应同时向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辞任说明,说明辞任原因及对职工权益相关事项的处理建议。董事会在披露职工董事辞任信息时,应同时说明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 30 日内,公司工会应启动继任职工董事的选任筹备工作,确保任期衔接。
第十四条 非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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