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89.3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电力集团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研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更新 2024 年度/2024
年末及 2025 年 1-3 月/2025 年 3 月末相关财务数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审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其出具的相关加期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部分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本次交易需要获得的批准、核准等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卓 敏_______________ 谢敬东_______________ 陈颖洲_______________
2025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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