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6-006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628,631.0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
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北京
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肿瘤医院”)于 2026 年 2 月 2 日收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 民初 11601 号),因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建设”)与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建设”)、忠诚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台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25 日,被告一国恒建设(承包人)与原告弘洁建设(分包人)
签署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鉴于被告一国恒建设与被告二忠诚肿瘤医院已经签订的《北京忠诚肿瘤医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就本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就合同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结算等进行了约定。专业分包合同签署后,原告弘洁建设依约对专业分包合同约
定的工程进行施工,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完成施工并竣工。
但截止本案诉讼立案时,被告一国恒建设尚欠 9,811,667.987 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一国恒建设称被告二忠诚肿瘤医院尚欠被告一国恒建设大量工程款。
为追回欠款,原告弘洁建设(分包人)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国恒建设支付工程款及延期履行利息,被告二忠诚肿瘤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7,504,154.32 元;
2、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弘洁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 7,504,154.3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2 日至付
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驳回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0,238.50 元,由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9,476.50 元
(已交纳),由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0,7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 190,000 元,由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0,000 元(已交纳),由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8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费 70 元,由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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