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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的决策,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处理涉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等接待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
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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