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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风险管理部及审计
人员,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价值、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经
济行为为核心,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部及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风险管理部及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部及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六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支持风险管理部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自
觉接受审计。风险管理部及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部门,接受上级机构领导,以及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法律等机构协助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一定的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内部审计工作过程、结果和审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开展
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必要的经费,应当列入总部预算,由总部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包括管理审计、财务审计、造价审计、目标审计、离任审计、
专项审计和其他审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检查各分子公司发展规划及具体措施的落实,其中重点项目定期巡检;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审计、经营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审计;
(三)实施公司财务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开支合理、票据齐全、资金往来有据可循等)、关键控制环节的专项审计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以及尽职调查等工作;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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