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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
当因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辞去委员职务或被免职等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内控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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