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5-024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2,703,501.6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通过司法途径提出二审上诉,
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深圳
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河
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龙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0902 民初 14078 号),因一体医疗与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濮阳五院”)合同纠纷一案,华龙区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一体医疗与被告濮阳五院签订了《关于共同成立肿瘤
诊疗中心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肿瘤诊疗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统一收费,独立核算。在合作过程中,濮阳五院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回购款,经一体医疗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为维护一体医疗的合法权益,一体医疗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
令支持一体医疗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1、原告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签订的《关于共同成立肿瘤诊疗中心的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驳回原告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021982 万元,由原告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通过司法途径提出二审上诉,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