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董秘办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秘办的工作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行使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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