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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1:57:58 股吧网页版
凯盛科技: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 600552 证券简称:凯盛科技 公告编号: 2025-014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起诉书,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 当事人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 4100 余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和占股比 62.57%的控股子公司安徽凯盛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南
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检刑诉[202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
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中恒”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40300669454530D;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锦路东侧(凯盛玻璃新材料科
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安徽凯盛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盛应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3959366383;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开源大道 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被告人:王永和,男,系蚌埠中恒、凯盛应材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孙德育,男,系蚌埠中恒副总经理; 宋怡,女,系蚌埠中恒外贸部副部长。
被告人王永和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被南
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2025 年 1 月 2 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王
永和原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辞去职务, 其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国有
企业兼职清理的要求,且因其可能涉及相关违规事项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被告人孙德育、宋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
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30 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收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期限告知书》(宁检起告[2024]50 号) , 被告知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罪一案由南京海关缉私局移送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已进入审查起诉
阶段。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理由
经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 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口货物罪, 走私货物 740 吨,数额共计 4100 余万元; 被告人王永和、 孙德育、宋
怡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蚌埠中
恒、 凯盛应材、王永和、 孙德育、宋怡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逃避海关监管,将国
家限制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境, 相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三款、第四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不会对中恒公司、凯盛应材及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具备持续完善的治理结构,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团队稳定, 各项工作有序开
展。
2、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3、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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