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
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公司党委领导审计工作,负责对审计重大工作
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党委定期听取审计工作
汇报,研究审议审计计划、重大审计结果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移送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负责,
审议批准审计基本制度等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审计工作质量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 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在本单位党委(总支)、董
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接受本单位相关机构的领导外,还需接受公司审计部业务指导。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设立审计部
门;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单一的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可与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上级意见,按规定备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
力。单位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或协调相
关审计人员,并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
位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全覆盖,范围涵盖经济责
任审计、投资和施工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各类经济活动,确保所有经济活动均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包括政策落实、战略决策、发展规划、财务收支、投资项目、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效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负责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内外审计、内控评价等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审计团队建设,组织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对接、配合上级审计管理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参加企业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对制定和修改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参考意见;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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