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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1:37:00 股吧网页版
安徽建工:安徽建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 3-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成员及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确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专门委员会职务。

专门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发展战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薪酬考核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履职需要召开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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