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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4 20:58:59 股吧网页版
审计津药药业程序执行不到位 会计师收警示函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余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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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证监局今日发出警示函,警示对象是负责津药药业(600488)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张学兵、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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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中审华在津药药业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两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对外购项目的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组针对津药药业研发项目的控制测试程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识别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缺陷。二是对公司外购项目管理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津药药业部分外购项目在2023、2024年无明显进展的异常情形,审计组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识别公司外购项目管理存在的缺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条款。张学兵、李媛作为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及张学兵、李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三者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若对监管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1月28日,津药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6〕8号)。决定书指出,津药药业存在两项违规问题,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公司则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决定书内容,津药药业的首要问题是部分外购技术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对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其二,公司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进而导致预付款收回不及时。

  在责任认定方面,天津证监局明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福军、张杰及时任总经理杨福祯未能勤勉尽责,对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长徐华、总经理李书箱则对研发项目风险识别不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五人均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相关条款,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津药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五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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