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续
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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