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
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
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
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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