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2025 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本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千金药业公告收
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5 年 2 月 11 日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
后的 12 个月止)。
2025年 10月 30日,千金药业披露了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结合上述 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海通出具了 2025 年三季度报告(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千金药业提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千金药业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千金药业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5 年三季度持
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年 9 月 30 日
千金药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株洲国投 指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产融 指 株洲市产业与金融研究所有限公司
株洲产权 指 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株洲市产业与金融研究所有限公司和株洲市产
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称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
行动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
本次收购 指 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认购株
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并增加对
其控制权的收购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本次交易 指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8.92%的股权及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
公司 68.00%的股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收购报告书》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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