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的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
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向财务部门提供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五)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合规性审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支出与董事会计划的相符性。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在公司既定业务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由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具体事项,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六)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募集资金支出申请由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相关款项;
(七)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台帐,统计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提交决策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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