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他人或企业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留置等多种形式,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指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包括直接的利益,或者公司能间接从担保行为中受益,不损害股东权益;
(三)被担保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够独立自主经营,
不存在恶性风险,并有一定的偿债与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控制原则:为降低担保风险,在担保的履行过程中,要制订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还款情况,力争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事项的统一申请、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
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五)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六)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七)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未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资金归口部门作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管
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资金归口部门报
送担保申请、及公司资金归口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
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八)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审查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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