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信息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该及时报告。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上述(一)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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