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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
举报;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指导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
(七)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东会;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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