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和常设性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董事会自觉维护党委在公司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以及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规程。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专项规划;
(三)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改方案;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限额以上的融资、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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