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切实履行召集人的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并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陕西省宝鸡市(公司所在地)或其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合理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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