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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9:14:31 股吧网页版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6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8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9
第六章 责任追究 ......10
第七章 附则 ......1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确保经理人员依法、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经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九) 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人员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 维护公司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四) 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计划和措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五)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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