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4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15
第六章 直通披露业务工作规程......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7
第八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17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19
第十章 法律责任......19
第十一章 附则......20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披露,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内容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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