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权力机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各单位、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其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并协调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人配合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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