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开展工作。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证券事务代表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和一季度、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召开。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电子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如情况紧急,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可以豁免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因经济情况,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的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六)提议人签名(或盖公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决定。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提议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提出书面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提出书面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在两日内报告董事长,并提交合规性审查意见。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董事长在规定时限内召集临时会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董事长签署确认意见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回复提议人。
提议人收到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回复,认为不同意的理由不成立时,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电话及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通知。
会议通知以书面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人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时,以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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