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群生)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群生,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化工大学讲师、副研究员。现任北京化工大学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2月2日任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2月2日至今任昊华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在昊华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2024年度,我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同时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10月29日任职)委员。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说明
作为昊华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我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我作为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了解和检查公司经营等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及材料,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进而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我在2024年度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度,我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股东大会会议4次。本人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加董事会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次数 加会议
14 14 0 0 否 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议类别 报告期内召 应参加会议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
开次数 次数 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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