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
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货币
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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