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况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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