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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42:25 股吧网页版
联创光电: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决定权,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子公司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
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全资子公司或其他规模较小的控股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八条 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等规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十三条 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
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遵循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子公司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未经过上市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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