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西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通过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