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参股企业及无投资
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经公司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在相关议案投票表决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被担保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八条 公司因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并要求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的,公司应为其提供担保,并按程序通过审核审批后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
时,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若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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