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6-001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近日,公司获知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3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黄建荣: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黄建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与捷胜环保、刘某某、高某的股份代持关系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一)塔城国际与捷胜环保签订股份代持相关协议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塔城国际与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环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票代持确认书,塔城国际代捷胜环保持有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67 万股股份,截至目前仍代持 533.8 万股股份。塔城国
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证券账户代塔城
国际持有西藏珠峰 1,400 万股股份。2025 年 7 月,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
订协议,约定剩余代持股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属于高某所有,用于抵偿塔城国际对高某的债务。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隐瞒与西藏珠峰其他前 10 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塔城国际、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技)和刘某某三者曾为西藏珠峰前 10 名股东。塔城国际控股中环技;刘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高某控制的公司与塔城国际共同投资中环技;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就代偿债务事宜分别签订了代偿债务协议、代持协议书以及补充备忘录,约定刘某某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西藏珠峰股票;高某与塔城国际、中环技存在股权利益纠纷、债务纠纷等可能造成经济利益转移的情况。塔城国际知悉其与中环技、刘某某为西藏珠峰前 10 名股东且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西藏珠峰,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藏珠峰公告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股票代持确认书》《代偿债务协议》《合作及代持协议书》《补充备忘录》《协议书》、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塔城国际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黄建荣作为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隐瞒上述信息,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黄建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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