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选聘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多家(不少于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相关服务事项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 2 家(含 2 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选聘方式: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连续选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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