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的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会决议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募集资金”,是指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者完成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前暂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指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者完成后,计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分。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2 个交易日内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在募投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专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置在子公司名下,并由子公司及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该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募投项目较多时,公司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认为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时,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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