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者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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