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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