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升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不得在董事局、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未被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局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参与选聘;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议案并报请董事局审议;
(五)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审计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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